《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释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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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3:45 大众网-农村大众 |
《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但与消费者达成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也未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但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服务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从其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但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服务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的,从其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未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也未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经营者以优惠、有奖、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免除应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其他责任,是指除“三包”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为经营者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依据。但是,国家目前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等责任,有的已作了规定,有的尚无规定,靠企业自律。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三包”等责任作出的约定五花八门,有的交易行为则根本没有就“三包”等责任作出约定,这就为企业正确履行“三包”及其他责任,以及有关方面调查、调解、处理消费纠纷带来了难度,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鉴于此,本办法对经营者如何履行“三包”等责任作出了五项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