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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责领导”应有量化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5:14 四川新闻网

  东方晦

  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1月12日新闻网)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列为考核地方领导的指标,可以视为一次对政府职责的重新定位和理性回归,从整体上判断,无疑是值得赞赏的善政。

  笔者认为,该“意见”缺少可量化的指标。如,“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中的严重,应该由一个具体的数量或占人口比例来概括。而亲身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缺少可量化指标的领导问责制度,在我们这个讲究人情的熟人社会中,不是被扭曲,就是难以落实。被扭曲是因为无处不在的关系网,难以落实则是因为制度本身的漏洞。

  要保证一个地区所有未成年人不外出流浪乞讨,不可能———不说政府部门没有这个财力和精力,在维持生存这个问题上———如果政府不能保证他们生存下去,外出流浪乞讨对一些家境困顿的孩子来说,也不失一个次优选择,在笔者看来,政府最好还是不要干涉他们不得已的生存选择。因为,一旦真正实施起来,地方政府为了通过考核,难免不会通过权力强制消除外出流浪的乞讨未成年人。现在一些地方为了维护城市的面子,不正采取这样的方式驱逐流浪乞讨人员吗?如此一来,善政就很可能异化得不人道,既背离了出台意见的初衷,也导致了权力对弱势群体的伤害。这不能不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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