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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追究领导责任”可能是“制度盲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6:16 四川新闻网

  “追究领导责任”这句政治术语近几天格外引人瞩目。除了陕西省规定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外,江西省政府出台10项“铁律”,规定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要追究市长责任。

  不同的治理区间,不同的诉求目标,相同的问责方式——追究领导的责任。表面看起来,似乎一切都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

  但问题是,即便再微小的社会问题,往往也牵扯众多,要解决这个问题很可能就与另外一个甚至多个问题产生对撞,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及其“领导”需要在繁杂的目标诉求之间进行取舍和协调。如果这个时候,规定不及时解决就“追究领导责任”,那就只可能逼迫“领导”们放弃协调,单向度强制推进某个问题,从而丧失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机会。

  解决社会问题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可治理的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性,如果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当前根本就不具备,那么,“追究领导责任”语境下的行政治理势必误入歧途,要么为了“创造条件”制造出某些权力事端,为祸社会,要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偷梁换柱。

  我愿意把“追究领导责任”这个隐现于政府文件背后的话语比喻为政治器官内的“盲肠”,几乎没什么用处,却时时存在引发制度性疾病的始作俑者。对于这个目前尾大不掉的“制度盲肠”,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豪不迟疑地割掉它,还行政治理一个健康的空间。

  [作者: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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