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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纸“意见”让人连乞讨权也没有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6:56 四川新闻网

  (本网特约评论员 徐光木)日前,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华商报》11月12日)

  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该《意见》的逻辑起点在于未

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这种说法对错与否我无从考证,从该《意见》中我也没有得到哪怕是一条有说服力的数据,于是我禁不住要问,是不是未成年人不流浪乞讨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会消失或者从根本上减少?

  这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选择乞讨,而不去干点别的事情,并不是他们生来就好这口,喜欢遭人歧视、受人冷落,而是他们除此之外并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上学家里交不学杂费,病了家里拿不出钱来医,虽然《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应普及义务教育,但许多地区的义务教育普及率虚高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既然上不起学,那就谋份差使吧,虽然未成年人尚能够凑合着干的职业还有一些,但招收童工是被各地严格禁止了的,那么,对于失学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除了乞讨还能做什么?

  乐观一些估计,就算《意见》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现象因此而大大减少,但这并不等于未成年人就不会违法犯罪了,更不等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保障了。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时候可能违法犯罪,当他们在家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时候同样可能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是否做到了避免未成年人因贫困失学、因病失学的现象发生。换句话说,《意见》其实是抠错了胯子。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就不能乞讨,与其把限乞看作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如看作是对他们乞讨权的剥夺来得实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就应当放任不管,而是恰恰相反,比如对非法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的团体和个人就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作者系中国80后作协副主席、中国改革时空网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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