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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达成环保共识要落实两种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18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力促民众与地方官达成环保共识》,提出要在环保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增加民众参与的机会与渠道。笔者想说的是,这需要必要的制度安排做保障,特别是强化地方人大事前的环保监督权。

  在一些地方,地方官员往往把经济发展简单理解为经济增长,进一步简化为GDP增长或多建项目,导致的后果就是经济增长压倒环保。而实际上,经济发展与环保内在逻辑是一

致的,而非冲突的。

  环保作为公共产品,公众参与不可少,但参与途径最终还只能由政府提供。在科学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应尽可能少地介入经济的微观层面,转而代替民众行使对企业的环保监管权,这是一种制衡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内部也存在一种制衡机制,就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制衡。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经济运行介入过深,稍一转身,也会成为污染的源头;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安排缺位,地方环保部门往往有责无权,造成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决策环保部门难以制止,地方人大也无力监督。

  力促地方官与民众就环保观达成共识,必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完善制衡机制。尽管地方政府有发展经济之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污染“开绿灯”。要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建立环保事件最终负责机构的体制,确立对人大的通报制度,从事前就防止污染项目的开工或督促污染的再治理。

  一些地方特别是资源型城市污染问题的客观性因素不容忽视。对这些城市来讲,地方政府要把调整产业结构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如果只有GDP的增长而没有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环境的改善,这种数字游戏很难称之为“发展”。

  □薛亚波(北京职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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