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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所属单位负有补偿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8:24 法制日报

  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驾驶员虽然免除了赔偿责任,但其单位须向搭车人补偿费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所属单位上海铁路局合肥站补偿搭车人王某一万余元。

  2005年11月9日晚8时许,合肥火车站职工束平驾驶本单位交通车接送单位员工,在行至合肥市某小区附近停靠时,遇见并非合肥站职工的王某,王某为搭顺风车,遂上了车。

束平觉得王某系单位职工家属,故未反对其乘车。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内摔倒,后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为此,王某共发生医疗费4.2万余元,除去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王某起诉合肥站和束平合计赔偿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虽然王某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但是驾驶员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王某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也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拿到一审判决,合肥站显得很平静。该站代理人表示,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初衷。但他直言,单位一直号召职工助人为乐,但发生这个官司后,使得这样的工作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从单位来讲不希望因为职工助人为乐而承担经济损失。

  “自从拿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就受到很大打击。法院判决合肥站赔偿一万多元,这些钱还不知道会不会从自己的工资里扣。这件事对我的打击很大,甚至对我的家庭也造成了伤害。”合肥站驾驶员束平说,当初带王某乘车,主要看到她年纪较大了,只想到顺路可以让老太太少走点路,但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事情。如果当初知道因为这样的事情可能成为被告,还可能承担巨额赔偿,他肯定是不会带的。

  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被告上法庭,赔偿费用,这让很多人不解。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热议。虽有人赞成对搭车人受伤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更多人认为,做好事还要搭上赔钱,会让人们在做好事的同时有后顾之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类似“好意同乘”做好事反吃官司赔钱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在鼓励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时,还缺少一种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的保障机制,应建立制度来保障做好事的人。

  很多市民知道束平的遭遇后,都有些不平。他们认为,驾驶员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搭车人应当对自己的乘车行为负全部责任。一位市民担心,从此案件来看,做了好事后还会惹上麻烦,会让很多人在做好事时产生后顾之忧。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说,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但他也认为,可以用制度来保障人们做好事,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

  编辑手记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顺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相关的赔偿或补偿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掌控?目前,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免除司机的赔偿责任,其单位需向搭车人补偿费用一万余元。但做好事还要赔钱的结果似乎很难令人满意,还应尽快建立对见义勇为的保障机制,并从法律上规范“顺风车”。

  专家说法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多家法院在常熟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中明确指出:“有关好意同乘,基本规则是车主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2005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作出了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但法学专家认为,该意见是地方法院出台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专家呼吁,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

  相关案件链接

  案例一:

  林某是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2003年11月19日,林某驾驶自己的奥拓车到诸城市一乡镇办事,回来的路上,其好友丁某要求搭乘林某的车回诸城,途中与高某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丁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的高某弃车逃跑。

  2006年7月,悲痛欲绝的丁某父母在苦苦寻找高某未果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1万余元。

  法院表示,目前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因林某和丁某是非常要好的同学,法院还是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

  2006年7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搭乘顺风车出车祸,受伤的杨女士母女将司机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2005年7月16日,杨女士母女搭乘朋友李先生驾驶的“顺风车”。当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超速避让大货车侧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沟里。杨女士和女儿都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经交通队鉴定,李先生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杨女士母女将朋友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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