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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5年后自动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石家庄11月13日电 记者马竞 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之后,其效力自动终止。

  在这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刚刚发布的规定中,将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它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和废止,都应当有年度计划,制定规范性

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该规定指出,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制定部门认为需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或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给以答复。

  该规定还规定,违反该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制发机关应依法赔偿,政府法制机构可一并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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