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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难道只可欣赏不能享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1:25 信息时报

  南昌市于2005年出台了一项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可到规定的14所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但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持有城区暂住证明;持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持有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房协议并居住在城区;已办理养老保险。据《中国青年报》(11月13日)报道,大量农民工难以“四证”俱全,无法让子女在当地顺利就读。

  对于只能欣赏不能享用的政策,当地教育部门人士表示,设定这些条件实际是为农民工好,对他们负责任。好一个“对他们负责任”!单就这项政策来说,对农民工是否“负责任”,我们要凭事实说话。根据南昌市的有关统计数据,该市目前所容纳的进城务工人员在30万人左右,而2005年南昌市城区中小学共接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300多名。谁会相信30万农民工仅有300多名适龄子女需要上学?

  在笔者看来,惠民政策难享受源于权利义务倒错。其关键症结在于,把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作为农民工子女享受入学政策的必备条件,毕竟在上述四条件中,养老保险是农民工最难达到的条件。具体来说,有关部门就是把在工作中本来属于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险权利,拿到生活中当成其子女享受同等义务教育权利时农民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不错,为了实现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农民工理应向雇主积极争取,雇主和用工单位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然而事实上,由于劳资关系的严重失衡,加之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力,在南昌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人数相当有限。“他们大多在苦脏累等工作的一线,老板几乎不会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已是公认的事实。农民工却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值得指出的是,养老保险毕竟是农民工的一项权利,在无奈的情况下放弃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讲无可厚非。政府应当积极干预的,是那些拒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雇主和用人单位,而决不能把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变为他享受优惠政策时的义务,否则就是权利义务倒错,是在不自觉地为农民工享受优惠政策设置障碍。

  其实,我们从南昌市教育部门的解释中不难发现,2005年南昌市出台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本就不是一项普惠于全体农民工的政策,而是一项限制和筛选政策。拿教育部门的话来说,无非是“因为市里的教育资源也十分有限,如果再放宽的话,学校根本没法承受”。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也许针对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倒错,本来就是有意为之的。所谓的“为农民工好”,“这是农民工理应享受到的权利,大家要力争自己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才是”之类的解释,不过是冠冕堂皇的粉饰而已。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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