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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物业公司与业主谁是“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2:02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物业公司究竟是来服务的,还是来管理收费的?”最近,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向记者发出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时发现,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不少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的同时,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哈市道里区一位业主说,他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明确要求,所有业主不得在楼道内摆放鞋架等物品。不过,居民在入住时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一条,广大业主也没有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该居民认为,虽然这种要求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从合同的约定来分析,物业公司却有“越权”管理之嫌,而且许多业主因此拒不执行物业公司的要求。他不明白,究竟业主该不该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

  同样遭此困惑的业主并不少。香坊区一业主反映,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近日突然宣布,所有业主的车辆只要在小区内停放的,必须每月交纳12元的管理费,否则不准车辆进出小区。该业主不解地问:我们聘请物业公司是来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我们应该是“东家”,物业公司应该是“管家”。哪有“管家”要求“东家”做事的?可事实是,“东家”没了做主的权利,反倒“管家”当起了大拿,什么事都管,而且具有绝对的主导权,“东家”不同意“管家”的决定,他们就不给“东家”服务。

  对此,哈市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履行的是一种服务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或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的,不具有权利源。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赋予了物业公司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合理使用的一定社会管理责任,但法规并未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任何的一点权力。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时,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仅有告知、制止、报告权,并没有处罚权和措施权。所以,应该明确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而不是管理为主。

  他强调说,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时有发生。这也需要全体业主提高整体意识,只有具备了整体利益的基本素质后,小区的建设才会更好。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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