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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间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5:15 大众网-农村大众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章丘法院绣惠法庭最近就审理了一起因为赡养协议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最后法庭判决义务人履行义务。

  邱大娘今年已经86岁,与老伴儿孟大爷共生有两个儿子。根据当地的习俗,1996年两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小儿子赡养;在

赡养过程中,一切生活费用,包括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二人分别承担。从此以后,兄弟二人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在孟大爷生病住院到去世的整个过程中,小儿子按照协议的约定独自对父亲尽完了赡养义务。去年年初,邱大娘的大儿子因病去世,邱大娘要求小儿子支付其医药费并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小儿子却以先前订有协议为由,不同意给付,于是邱大娘将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小儿子尽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抚养老人协议书,证明兄弟二人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是该条款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认为已按抚养老人协议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就可以不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两兄弟间对老人抚养进行约定的协议无法免除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尽赡养其母亲的义务。

  李萍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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