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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公益”被借用来悖逆“公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7:11 国际在线

  作者:邓海建

  西谚说:拍死一只蚂蚁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何况,我们要“拍死”的是一群户外广告。从郑州成都,从深圳大连,户外广告在城市的命运之觞总是杂糅着“公益”与“公意”的博弈。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消息:大连拆除户外广告被指违法,商户不认同朝令夕改。市政府这次的拆除范围是否应该包括获得合法审批的户外广告?政府是否应该就有关赔偿

给一个明确说法?这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存在很大争议,已经有19家全市较大的广告商,将会在近期提起行政诉讼。

  “拆”或者“不拆”,总不至于比庞加莱猜想还难,难的是一刀切地假借“公益” 的理由强制性无偿拆除到底有没有悖逆“公意”?城市的户外广告是每个城市的风景,而在市政规划和广告发布市场化的进程里必然会遭遇权限归置与内容整饬的问题。其实,城市政府无论是处于经济目的还是审美需求,在动用公权力对户外广告下“生死判决”的时候,都得以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底线。我们注意到大连市《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中称,整顿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理而言,一是任何公共利益的界定,都不是利益关联方的单维话语权,总得顺应必要的程序正义;二是在信息不对等的事实下,政府部门不能拿《行政许可法》自由裁量——譬如不能规避另一条惶惶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譬如先商业化地卖给你一块糖果,再以防蛀牙的“公益”之名动用行政权力把糖果夺回来——这就是时下“公益”与“公意”对垒的况味。卢梭在社会模型理论中认为:“公益”代表的是基于善良本性之上社会所能做到的对自私自利心的最大集体满足;“公意”是一个具有道德人格与集体人格的公民联合体的意志。按理,这两者不是手足兄弟也是姑表亲戚,怎么也不可能是仇人。“公意”是客观的,永远掌握在草根阶层手里;“公益”是主观的,往往借由精英人士去概括总结。这里就有一个天然的逻辑:悖逆“公意”的所谓“公益”,不是被异化就是被暗度陈仓了。一纸通告以行政强势横空出世的时候,它的程序正义和目的正义都是谜语,那么,广告公司、关联单位的合法“公益”又是如何被“市容市貌”的可疑“公益”所抵消的呢?

  一则“城市户外广告命运之觞”的寓言,隐语了三重风险:一是加大了此后的行政信赖成本。现代福利国家中,公民对行政机关政令的信任、并以此安排生活,是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的起点。朝令夕改的行政决定,消弭的是政府公信;二是与依法行政中“法的安定性”相悖。法令变更,其效力不得适用于施行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即便是具有溯及力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限制或者损毁相对人的既得合法权益;三是难逃对于强制拆除的道德拷问。户外广告的自发无序是合法发布者之罪还是政府职能之责?拆除过程中“公平、透明、正当”的行政道德有没有催化出有效平等的对话机制?这些问题都不能没有答案。

  罗兰夫人曾经慨叹:“啊!自由,多少罪行假汝之名以行。”在一系列“整治运动”的风云突变里,又有多少虚假的“公益”被借用来悖逆“公意”呢。

  

  审稿: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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