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谁都可能是失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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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00 山西晚报 |
[新闻回放]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10月26日上午9时,乌鲁木齐市居民居学亮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装有现金、税票等价值3万元的皮包被扒窃。车被开往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令居先生没想到的是,小偷没抓到,公交车司机提出因为串线要被单位罚款,7名乘客则称耽误一天工作时间,纷纷向他索要损失费。 “这是不合理的。”不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用常识进行判断,就很容易得出结论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让遭窃的乘客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乘客买了票上车,那么就是与公交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公交公司就有义务负责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盗窃案件后,公交公司有义务协助乘客到公安局查清案情,司机无权要求乘客赔偿。站在其他乘客的立场看,每一个乘客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窃者,配合失主去查清事实,其实是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群体的利益———为了追求群体的大利益,有时不得不对一些更小的个人利益有所让步,可以说是人类进入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 当然,对于公交车司机与其他乘客,应当有配套的机制以将其损失尽可能减少。比如,公安机关给司机与其他乘客出具履行了配合调查义务的证明,以免除公交车司机和其他乘客所受处罚。 海明威说:“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必打听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这话用在这一事件中也许不是非常贴切,不过,我愿意用这句话与大家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