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案件侦查结果不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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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02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日前,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对一起状告新闻媒体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媒体报道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阶段性成果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调查,黄岩头陀镇村民张某曾是村干部,2002年因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得知作者笑鸣于2001年5月在《浙江青年 报》发表《“村官”不为民做主,欺压百姓成村霸》、在《黄岩报》发表《欺压百姓法不容,村霸落网民心乐》两篇文章。文章称,黄岩区公安分局抓获黄岩头陀镇张某和解某为首的村霸地霸及其团伙成员8人,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认为,笑鸣的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使其名誉受到侵害,遂要求其在省、市报刊头版上登载更正、道歉的书面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笑鸣发表的两篇报道,其内容是根据当时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情况、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报告及黄岩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内容所撰写,是对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情况的客观报道;且报道写明张某、解某及其团伙8人涉嫌违法犯罪,不仅仅指向原告张某一人。报道中所罗列的某些涉嫌违法犯罪内容虽然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被认定,但属于对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的阶段性报道,其罪名是否成立本身尚不确定。被告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报道,没有贬损原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胡富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