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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合同纠纷中先行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02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广州11月14日讯记者邓圩报道:针对广州市昨日讨论并原则通过重新制定的《广州市旅游条例》,该市旅行社认为有了条例,还需更多的实施细则和有力的监管处罚。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纠纷中的先行赔付制度。即若因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向该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针对目前旅游纠纷中旅游商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条例》规定,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旅游商店,旅程中前往该旅游商店购物遇商品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先予赔偿,而后向旅游商店追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最大的旅行社广之旅,旅行社认为购物投诉由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规定,将有利于约束旅行社对购物点的选择,但能否有效执行,还需要看此条例的监管、处罚力度。不少旅行社提出,《旅游条例》对导游服务中旅行社与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紧急救援和避险预案制度、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景区景点游客流量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虽然很细,但由于旅游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多个行业,产品也较个性化、多样化,大而化之、面面俱到的规定很容易变成形同虚设。所以,业界纷纷提出,《旅游条例》的细则仍然不太清楚,还需有更加详尽的实施细则和有力监管才能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据了解,《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是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后重新制定的,对旅行社的先行赔付和导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亮点。“修订稿”首次明确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并规定“旅行社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广州旅游业内人士表示,现在该条例只是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还要上交市和省人大通过才能正式颁布,所以旅行社暂时没有接到实施通知。估计还有一段时间才会实施,而且到最后通过时,内容也有可能会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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