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拒绝超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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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21 红网 |
河北省黄骅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4万余元的本息仅执行上来2.6万元。在试行“当事人选法官”后仅用20天就将余款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感激之余,向法院送旗致谢:“这个新办法让咱百姓感到了公平和正义。”(11月14日新华社电) “执行难”多年来一直是法院系统难啃的“骨头”,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黄骅市“当事人选法官”的做法为一些百姓解决了“ 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他们称道是正常的。然而,这一做法却是超越法律之外的,也就是说,它是以非法律的手段实现的公平与正义。这显然更值得我们警惕。事实上,早在2001年江苏高院就曾明令禁止的“当事人选法官”制度,近年来江苏、江西和深圳等省市法院也出台规定严禁“当事人选法官”。“当事人选法官”制度之所以备受争议,不仅因为这一做法同我国立法精神不相符,也因为它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怀疑和误解,对法官审判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妨碍审判权行使的平等性。 “当事人选法官”制度虽能提高法官办案效率,却是与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当事人选法官”制度之下,当事人不仅会选择与自己有较亲近关系的法官承办案件,也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的方式方法,以利益驱动的途径去妨碍法官的办案,这也为少数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打开方便之门。可以预见,法官在承办自己较亲近关系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时,必然会过分追求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可能会采取过度的执行措施,从而影响执行公正,这对债务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是极其不利的,最终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诸如此类“以非法律的手段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做法。譬如,领导干部批条子督办某些案件,公安执法部门“有情操作”对见义勇为而闯红灯的司机免于处罚等等。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在法律法规和执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漏洞,还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所有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执法部门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行政权力或利益集团的干预。事实上,一些案件之所以“执行难”往往也是地方保护与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而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也与执法部门违法办案有关。同时,此类超越法律执法的方式也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样,柏拉图说:“以法治国,就是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绝对地服从法律权威”。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更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通过社会灌输和长时间的培养才能形成。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部门能尊重法律,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公平与正义,让公众形成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以非法律的手段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做法,虽能带了局部的公平与正义,却是在伤害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取得,这样的公平与正义是不可复制、不能持久的。 我以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就应该拒绝一切法律之外的公平与正义,因为它带来的恶劣影响会在公众中形成执法部门执法犯法的印象,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从而使得更为广泛的公平与正义无法实现。 稿源:红网 作者:刘义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