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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不走自诉走公诉弊端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3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大量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有很多弊端

  虽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大量轻伤害案件都走公诉途径。如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山东省东营市公诉部门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占所审查案件比例达10%。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量刑普遍较轻。当前轻伤害案件公诉多的原因主要是:被害人不清楚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有的被害人知道这一规定,但是由于自诉人

举证责任大,因而举证不力、胜诉难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被害人愿意走公诉的途径;有些基层法院对自诉案件以各种理由乱收费;轻伤害案件案情简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便于增加立案数量,体现工作量。

  轻伤害案件大量提起公诉有诸多不利因素。一是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被害人丧失了诉权,被告人也就相应丧失了反诉权,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三是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一些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趋于缓和的轻伤害案件如通过公诉程序指控犯罪,原本已经缓和的矛盾又可能重新引发,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矛盾的解决。

  ■完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的建议

  除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还要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加强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制度建设。(1)应明确检察机关对于轻伤害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条件。轻伤害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为了减少移送起诉的轻伤害案件的数量,检察机关可以明确规定受理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的条件,如累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或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犯罪嫌疑人因欺行霸市或多人恃强凌弱致使被害人轻伤;不仅涉嫌故意伤害(轻伤),还涉嫌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既无职业又无固定住所,且也没有保证人;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可以设立轻伤害案件的优先处理制度。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案情比较简单。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妨设立轻伤害案件的优先处理制度。如对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先于其他复杂案件办理。采取该项制度,除了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尽快使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迅速修复,保持社会的稳定状态。

  (3)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大部分轻伤害案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可以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但对相对不起诉必须设立一定的条件以防止滥用:一是在适用范围上,该方式应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二是在处理程序上,要告知双方有自愿进行协商、和解的权利。

  2.建立与公安、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1)公检法三机关应充分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被害人控告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经鉴定被害人伤情属轻伤,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其中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矛盾比较突出的轻伤害案件,如犯罪嫌疑人不愿赔偿或客观上不能赔偿的案件,或在案发后有转移财产可能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公诉程序处理此类案件。

  (2)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大犯罪预防的力度。与其耗费大量资源进行事后的追诉、惩罚,不如在事前加强犯罪预防,把犯罪现象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机制,通过对轻伤害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某段时期轻伤害犯罪的特点及规律并寻求对策,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轻伤害犯罪行为的发生,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

李乃煊 缪丽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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