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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行抗诉质量宜从三个方面着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0:3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抗诉质量和监督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自身形象。那么如何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明确抗诉案件的审查标准。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具体掌握中,一方面,应考虑到检察权的公权性

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抗诉必然影响到当事人私权,检察机关抗诉以及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耗用的司法资源相当大,因此对争议金额不大或者影响不大或者裁判错误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可以不抗诉。但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我国有“厌讼”传统,对当事人来说走进法院打官司都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且司法的公正和裁判的权威是从个案体现出来的,无论案件大小,错案不纠其负面影响都是深远的,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还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从保护弱者(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不能放弃职责。因此,对民行抗诉案件在实践中把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抗诉机制的各种价值理念。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慎用抗诉权应当是优先的选择。

  二、加强民行检察队伍自身素质,完善考核机制。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配备一支具有较高民行法律理论基础且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民行检察队伍,对民行检察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检察机关还应更新观念,改变监督即抗诉的观念,更不应对抗诉案件定指标,把抗诉的多少作为衡量、考核民行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这样就可避免为完成指标而滥竽充数,降低抗诉标准。因此,各级检察院尤其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考核时,应严格坚持质量第一的标准,把上级院的采纳率和改判率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抗诉案件的数量,得出较为科学的考核结果,这样就可使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案件摆脱考核数量的困扰,真正坚持质量第一的标准,从而为日后法院再审改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注重对司法不公背后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查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抗诉的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民行检察部门往往只注重于审查民事、行政判决书的合法性,偏爱于追求抗诉的改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对造成错误判决原因的分析以及对错误判决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的枉法行为却疏于审查,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影响了民行抗诉案件的改判率。笔者认为,民行检察部门在监督的手段上,在坚持对错误裁判抗诉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查处。这样既可以纠正错误裁判,更能从源头上消除司法不公背后的枉法、腐败行为,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李伟 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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