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成本”需合理分摊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2: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10月2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居民居学亮乘坐一辆14路公交车上班,在乘车途中,装有现金、支票及各类税票在内共计3万元的皮包被小偷扒窃。他告知了公交车司机,司机将车开往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警方了解情况后断定小偷已逃逸,乘客嫌疑排除后大多匆匆散去,但有7名乘客和司机没走,他们以耽误时间要被单位罚款为由,向他索要一天的工作损失费。居先生虽叫苦不迭,但还是到单位借了530元钱作了赔偿。(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居先生你别激动别委屈,我虽然未在当事现场,但很支持乘客和司机的行为——因尽善良责任而遭受损失,受益者理当予以赔偿。 前年的一天,一位同事上班后就向我讲述了在公交车上“捉放贼”故事。一个小偷当场被捉,司机要绕道送其到派出所,而乘客们“放”声一片。乘客们之所以“放”声一片,是因为: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是伸张了正义;回头上班肯定迟到了,批评、扣钱、曝光(大门口有摄像头),谁又来伸张正义? 面对如此“苦衷”,虽然还有不少义正词严的大道理可以说教,可最终仍不能保障他的利益不受损害。仅此切身、现实的利益(可能)受损,就足以让一个人视危不见、见义不为了。立足于普通人的思想境界,以及客观存在的损失,也难怪乘客们要“放”声一片,也难怪被耽误的乘客、司机要索赔,我们的确不宜苛责他们。 对此,我认为,个人或部门合理分摊因伸张正义而产生的“成本”,是消除见义不为困境的重要“切入口”。只有有人有部门分摊了不应该由见义勇为者承担的“成本”,并让英雄获得应有的褒扬和奖励,人们才有机会受益于见义勇为,才会积极投身于见义勇为的壮举。 ■成彪(媒体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