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计息侵犯公民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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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2: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由于工商银行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发现漏洞的北京储户段先生认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银行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多次要求更正均无结果,于是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工商银行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应按日计息)的计息系统,竟然对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和不可思议。既然银行开办了按日计息存款业务,既然承诺和约 定按日计息,那么为什么还在计息办法上打折扣呢?从法律上讲,应当计息的时间不计息,对于储户来说是财产权被侵犯,而对于银行来讲则是不当得利。如果从银行业务的约定性质上说,银行在开办业务时没有预先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储户在不知情或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则属于明显的欺诈。 必须指出的是,如此不公平的计息方法,不只涉及某个储户的利益,而是涉及全国千千万万个储户的财产权利,而且法院的判决也仅仅适用于个案,并没有普适于同类案件的效力。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作为监管部门的国家银监会应当予以重视,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干预,防止“31日不计息”成为新的“霸王条款”。 ■李克杰(法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