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 未成年人卖淫嫖娼不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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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2:5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本报讯14日发布的《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明确,2006年11月10日起,不满18周岁等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 这14类人员包括: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等人员。有关人士认为 ,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钟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