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伸正义索回1.8万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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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3:37 江南时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 马志宇 通讯员 胡琴) 日前,淮安市某高校教工张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死亡,其所在单位仅支付医疗费用,对其他经济要求不予赔偿。市劳动局仲裁委经多方调解,终于为其索回了1.8万元赔偿款。 据了解,2006年5月13日早晨,淮安某高校教工张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16日去世。张某去世后,他的儿子和女儿到该学校寻求精神和经济上的抚慰和 补偿,但该校只同意支付救治医疗费用,对其他经济要求不予赔偿。淮安市劳动局仲裁委调查得知,张某1998年3月应聘至该学校工作,从事餐饮卫生工作,平均月工资624元。平时加班费、值班费、奖金、节日福利均即时发放,工资实发至2006年5月12日。但该学校并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淮安市劳动局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认定,1998年3月至2006年5月年间,张某与被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张某生前患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及死亡后其遗属应享受的有关遗属待遇,住院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均应由该校予以给付。淮安市劳动局仲裁委裁决学校方支付给张某亲属应报销的医疗费8441.33元,支付丧葬费28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800元,支付给张某妻子供养一次性救济费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