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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四项政策支持滨海新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17 天津日报

  ●技术开发费税前适量抵扣●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东疆保税港区内企业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报讯(记者 柳悦 通讯员 刘津伟 张丽)昨天,记者从市委金融(综合经济)工委获悉,本市国税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优势,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速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推进东疆保税港区建设、促进滨海新区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等方面,推出并落实4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这4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还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调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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