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钱玩被认为是小偷 法院判店主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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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29 红网 |
红网11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任晓杜 通讯员李柯帆)看到一小学生拿着钱在小卖部柜台边玩,店主李某便认为钱是该小学生从自己柜台内偷出来的,指责对方为贼。11岁的小学生邓某一气之下,回家喝下农药,欲用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事后小孩向法院对李某提出诉讼。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4月2日上午11时许,李某从家中另一房间进入自家小卖店时,看见11岁的邓某手持 几张钞票站在小卖部的柜台外玩,即认为邓手中的钱是从小卖店里偷的,便一把将邓手中的31元钱夺去,并说道:“窃牯子,这么小就偷别人的钱。”随后,李又拿着该31元钱对正在她家打麻将的人说邓偷了她家的钱。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邓回家后找到家中的农药服下,当时邓的家人均不在家。当天下午6时许,邓父母才发现邓已服毒,因抢救及时保住一命。随后,邓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邓返还自己已垫付的医药费4700元。 经审理,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李向邓书面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驳回邓要求李赔偿名誉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李赔偿邓等各项费用8722.28元(含已给付的4700元);驳回李要求邓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不服,向长沙市中院上诉。经开庭审理,中院在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源:红网 作者:任晓杜 李柯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