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不可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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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5:37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由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由于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处置不当,容易出现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为了调整关系、解决矛盾,就需要由公权来发挥这个功能。立法、司法、行政、治安等均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只有当私权出现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由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如果是“无限制干预”,则就是公权滥用。 公权滥用的恶果,一是可能侵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二是可能激化了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三是可能极大地阻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象“彭水诗案”中的部分领导干部对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动用司法权打击报复,用公权粗暴对待民意,既违反了“立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也触犯了《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有关规定,违纪又违法,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兼顾,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要防止公权不被滥用,既需要我们始终坚持现代法治理念,更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预防和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