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下加急费用 装进腰包受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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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5:37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
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将收取的加急费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宁国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汪某分别是芜湖亚夏公司别克店聘用的销售经理和信息员。2003年9月,被告人张某、汪某经过商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淮北市某单位已付款购车的一份预 付款协议书上的预交车日期加以涂改,并用此协议在本公司预定别克君威轿车一辆。随后,将其车出售给别人,并收取“加急费”人民币8000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张某、汪某还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在本公司预定了两辆别克轿车并交付了定金,以本公司名义将车出售,收取“加急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上述赃款由二被告人占有予以均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汪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将收取的加急费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侯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