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完善制度可降低法官的职业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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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39 长江商报 |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杨涛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败被捕。据检方介绍,这几起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几年之前,部分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予以指定,因此,使得少数人得以利用制度的漏洞,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在评论深圳法官腐败事件时认为:“实际上,这些事件反映出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11月14日《法制日报》) 如果说发生腐败是职业风险,而且是属于最重大职业风险的话,那么公权力机关都有职业风险,警察、检察官、政府官员面临着巨大诱惑,都不例外。但是,就各个行业而言,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制度不完善引发的腐败是最大的职业风险,法官这一定分止争的职业,同样也不例外。 我们注意到深圳中院法官的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发生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 评估拍卖领域,是前些年法官腐败的高发区。前不久,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其发案就在评估拍卖领域;笔者所在的江西省,前几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的法官腐败案件,多数也集中在评估拍卖领域。评估拍卖腐败高发,其原因就在这一领域的制度不完善,评估拍卖是“黑箱操作”,基本上是由法院和法官随意指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权力行使随意,法官与拍卖行勾结进行谋求私利、中饱私囊,就在所难免。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无论是前些年查处的在评估拍卖领域的法官腐败案件,还是最近深圳中院曝光的法官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其实大量还是主要集中在2004年以前,这几年发生在评估拍卖领域的法官腐败案件极为罕见。为什么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分不开的,在这一《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拍卖、变卖财产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从程序上防范法官恣意妄为。这一《规定》的出台,给了当事人和公众监督法官的权利,法官就是想腐败,也得承担更高的风险,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从法官在评估、拍卖领域腐败案件的变迁,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到制度对于防范法官腐败的作用,从中更能体会到完善的制度对于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的意义。所以,我们降低法官因腐败带来的职业风险,教育、劝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要完善的制度。 法官在评估拍卖领域的腐败大大减少,但法官的腐败会长期存在,因为我们在其他领域的制度仍然不完善,或者在新形势下会出现许多新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加强制度建设。解决法官的腐败引发的职业风险,只有不断地完善制度,让制度来降低法官的风险,保障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