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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律咨询台
邮编:510121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广州日报社珠三角新闻中心

  E-mail:gzrbzsj@tom.com

  (来信请注明咨询台收)

  滞销产品可抵薪水?

  问:我们厂经常不发工资,用厂里生产的滞销产品抵薪水,我们职工意见很大,去找厂长反映,但厂长说,厂里有权决定用何种方式发放工资,而且没少给我们工钱,我们是无理取闹,请问,工厂能够用滞销产品抵薪水吗?

  读者:吴军

  答: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由此可见,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本案中,工厂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形式支付工资,而以厂里滞销的产品代替工资,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无故拖欠工资。

  依照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工厂除了要补发工资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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