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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卖淫嫖娼人员不予收容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沈阳11月14日电 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今天,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发布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收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已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

,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2.年龄不满18周岁的;3.年龄60周岁以上的;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刘乐国总队长指出,辽宁省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收容教育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今后公安机关将以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肆无忌惮的明娼等工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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