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配套规章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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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辛红 作为反洗钱的主要阵地,金融机构担负的责任可谓重大。继反洗钱法近日颁布后,央行今天公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将分别于明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央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依据 。新的规章对人民币和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合并一处,不再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强调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还要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此外,还要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金融机构的处罚,新规定要更加严格。除了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被取消之外,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被取消或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纪律处分。 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于大额的定义有所变化,现金收支中单日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交易规定不变,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账户之间单日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账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也将列入监控范围。 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的可疑交易细分了18种情形,增加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前者细分了13种情况,对保险公司则细分了17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