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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商业保险惠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西宁11月14日电 记者韩萍 将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逐步建立起与工伤保险制度并行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等合法权益。《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各类矿山采掘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危险岗位从业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实施。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为从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定期办理年度续保手续,并将是否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有关责任保险,作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的首要条件。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在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逐步在全省建立相对完备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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