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赢官司伪造合同 两串通者分别遭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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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 辛成 记者李建平 同一事实、同一单位、同一标的物,竟然出现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在一起买卖合同案中,原告李军杰为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串通其买家杭州吉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共同伪造了一份合同。11月1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该原告及其买家各处罚款1000元和5000元。 原告李军杰称:2005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2005年10月23日,被告交付了49件62.85平方米的铝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元的货款。但这49件铝板在原告提供给吉祥公司并进行工程安装后,出现了严重的掉漆、剥落等质量问题,被吉祥公司全部退回。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等。同时,原告提交了一份其与买家杭州吉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作为证据。 但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在去年11月23日,原告为了这批铝板的纠纷,已将被告告上过法庭,当时也提交了一份与吉祥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去年提交的这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法官询问时,李军杰称其伪造合同是因为在其打第一个官司时因合同上很多内容没写清楚,所以都被郭劲东赖掉了,为了弥补损失,才伪造了第二份合同。吉祥公司则称,要求向李军杰退货时,李说退货要有证据,得把合同做得正规一点儿,因此其就配合李在第二次诉讼中伪造了一份假合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李军杰个人罚款1000元,对吉祥公司罚款5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