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之争成为普法大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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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
热点透视 本报记者 邢晖 由“天价滞纳金”引发的养路费征收合法性之争已在媒体上沸沸扬扬热议了一段时日,随着年终岁尾的到来,下一年度养路费的收取又摆在相关部门和广大有车族的面前,因 此这一争论的结果如何再次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天价滞纳金”引发养路费合法性之争 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发现该车已超过报废期限,并且在1992年购车后就从来没有缴过任何交通规费。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2006年7月21日,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缴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车主对这个“天价账单”不能接受,稽查人员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日率1%计算,完全是依法征收。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而此前的7月5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向社会公布了17家欠费大户名单。在17家欠费大户中,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载重为15吨的自卸货车成了欠费“冠军”。该车从2002年3月1日欠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共计欠费78.1915万元,其中滞纳金40万元。 “天价滞纳金”新闻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本报律政版8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连续对此事件予以关注,许多律师在此发表观点,对滞纳金收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了质疑和剖析。通过探讨,大致可以总结出两点趋同的意见:一是滞纳金的实质是变相的罚款,二是有关征收滞纳金的规定已经过时,需要修改。并对征收滞纳金所依据规定的出台背景,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和现有法律的冲突方面做了深入探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他认为,“天价滞纳金”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部门利益下的法制乱象。 法律专家上书全国人大 建议问责养路费合法性 10月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销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周泽认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违背公路法,应该寿终正寝。他说,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在1999年修订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彻底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并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路法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问题。”周泽指出,“对比《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及1999年、2004年两次修订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就在周泽上书全国人大之前的8月28日,河南某司机将郑州市交通局诉至法院,指责交通局征收养路费违法,要求法院确认交通局的行政罚款处罚违法,并退还360元的罚款。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状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1500元养路费。10月14日,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状告北京市路政局,要求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在要求退费的同时,他们还向全国人大上书,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10月17日,宋成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提请审查《公路管理条例》的建议书”。 养路费合法性之争提升人们对法律实施的关注 面对征收养路费违法的指责,有交通部门人士辩解: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在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公路法修订后,国务院办公厅在2000年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指出,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公布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既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工作。同年,国务院还批转财政部、交通部等10个部(委、办、局)和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联合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废止。目前,燃油税仍未开征,因而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并不违背公路法。也有人指出,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必须征收养路费,否则公路就没有资金养护。 显然,周泽并不认同交通部门的说法。他说,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不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养路费收到何时。 “各地交通部门在公路法修订后继续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即使有国务院转发的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仍然是违法的。”周泽说,“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至今仍属无车一族的周泽提到,养路费之争提升了人们对法律实施的关注。 此外,周泽认为,许多人对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有误解。“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不意味着就是征燃油税,不征燃油税就不能在其他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周泽说,必须明确的是,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即使不向车主征任何税,国家也应该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而不能因为没向车主征税国家就不承担建设和养护公路的责任了。 11月6日,北京律师宋成军告诉媒体,他已将自己的建议书第3次寄向全国人大。同日,常州律师章祥兵也对媒体表示,一审败诉他并不气馁,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养路费征收合法性之争既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相信人大常委会不久会有定论。无论养路费合法性之争胜负如何,此次争论参与者之众,参与人层次之高,持续时间之久,都是罕见的。此次争论无疑已成为了一个普法的大课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