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未给付举报奖励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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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
编辑同志: 杨某以实名书信向税务机关举报了某矿石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偷税,税务机关据此查出了该公司的部分偷税问题,十余万元税款已缴纳入库,但却未按规定给杨某举报奖励。请问,举报人该怎么办? 张超 张超同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的奖励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法律、法规将公民举报予以奖励作为落实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制度之一,同时亦赋予税务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的法定管理职责。举报人杨某实名举报了矿石公司的偷税问题,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了十余万元损失,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就有向税务机关主张物质奖励的权利,税务机关则负有向举报人进行奖励的职责,其依照含有奖励条款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奖励行为具有行政执法的特征,给付举报奖励是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相对人给予奖励,则属于失职行为,构成对举报人法定权利的侵害,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奖励义务。 刘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