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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0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近日,某地一村民因纠纷被人杀害后,凶手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死者家属主动向法院提出,不要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法院根据“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损失,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原则,采纳了受害者家属的意见。省高院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介绍说,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此案突出反映了司法理念从报复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据这位法官介绍,司法界曾经盛行报复性司法的观点,司法就是要“以牙还牙”、严厉镇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逐步为司法界所接受。这种理念认为,司法的目标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裂缝”,而不是对罪犯的报复。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西红庙村贾某将本村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案件起诉到市中区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近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贾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王某对法院的处理十分满意,他觉得经法官调解自己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如果再将加重刑罚,则会加深两家的矛盾,甚至结下仇恨。贾某也表示了悔改和对王某的感激,认为法院的处理给了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也有些法学界人士认为,恢复性司法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对犯罪起到纵容姑息的作用。而据省高院一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介绍,恢复性司法不是“私了”或单纯的“物质赔偿”,其关注的是“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所受侵害如何才能弥补”。这种理念从深层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活动成本,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

  据记者调查,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司法机关多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对于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累犯、惯犯,社会影响恶劣刑事犯罪,一般还是依法从重打击。省城律师王振鹏建议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而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要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需要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扩大调解的范围,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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