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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咋就不加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5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1月14日讯(记者殷宝龙)近日,不少单位开始发放10月份的工资,但不少加班者发现,他们的加班费并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来发放。由于怕得罪了领导丢饭碗,相当数量的劳动者选择了沉默。

  内部规定抗衡法定标准

  张先生供职于省城东部某国企,所在的工作小组共有4人。张先生所在单位是按照法定节假日工资基数的300%来发放加班费的,这样一算,张先生应该能多拿大约700元钱。

  可是,在发放时单位却要求4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平均发放加班费。“工资基数不一样,加班天数不一样,这样我要少拿大约200元左右。”张先生告诉记者。

  “这是不对的。”山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应该依照个人的工资基数以及加班天数按照300%及以上发放。

  而单位制定内部规定,不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加班费,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某公司司机贾先生说,国庆节的加班费刚发下来,他们公司内部规定了两种标准,270元和180元,并没有按照300%的标准来发。

  怕丢饭碗导致维权难

  “前几天发工资了,发现多了300多块钱。发钱了就很高兴,还细算什么?”某商场职工牟先生对记者说,他已经很知足了,很多朋友在小企业工作,根本就没有加班费。

  在记者的调查中,每天加班多出一两个小时的大有人在,但是因为加班时间少,极少有人因此获得加班费。有职工告诉记者,现在就业很难,只要单位能满足基本的报酬发放就可以了,不敢奢求什么加班费。

  对此,一位从事法律研究的赵先生说:关于加班的法律法规一直存在,劳动者想弄清楚并不困难,他们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维护;但这么多人不去深究,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如果为了要加班费丢了饭碗,得不偿失。

  赵先生认为,解决加班费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劳动者维权工作机制,不仅要让劳动者投诉有门,而且接受投诉的部门不能推诿,投诉查实后侵权方付出的代价也要远远大于加班费。

  ■相关链接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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