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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要通报代表公布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6 南方日报

  黄丽满强调人大监督必须选准议题突破重点

  监督结果要通报代表公布社会

  核心提示

  还有一个多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正式实施。自监督法颁布以来,各种评论、疑问接连出现:人大监督的力度是弱了还是强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多了还是少了?广东过去的监督工作探索对监督法的出台又有哪些积极意义?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接受了本报采访。她表示,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大了。

  二十年磨一剑意义深远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记者(以下简称“记”):监督法经历了长久的探索和总结,其出台对我省的人大监督工作有哪些意义?

  黄丽满(以下简称“黄”):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不断努力,可以说是“20年磨一剑”。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

  这部法律获得高票通过,实属来之不易,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它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督法》增强监督力度

  人大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记:监督法在起草过程中,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为常委会监督法,一些人产生了这样的疑虑:监督的力度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人大的工作是多了还是少了?

  黄: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而且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体现了立法着眼于现实需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使监督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人大监督,一要按法定权限,二要按法定程序。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因此,人大监督的范围应当是对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人大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什么都管,势必什么也管不好、管不了,而且不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人大监督必须抓住重点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执法检查,由于领导重视、选题得当,并改进了方法,使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记:那么,监督法实施以后,我省的人大监督工作会有哪些变化?人大监督的实效从哪些方面予以保证?黄:首先要在突出监督重点、选准监督议题上下功夫。现在,监督法对我们选择什么监督重点、如何选择监督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执法检查,由于领导重视、选题得当,并改进了执法检查方法,采取了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明查暗访、面对面交换意见等措施,掌握到较为真实的情况,使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社会各界的反映也很好。

  至于监督实效问题,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另外,也要认真整理好审议意见,督促被监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对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整理送交被监督单位研究处理,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报送同级党委及干部管理部门作为了解情况和考核干部的参考。这些措施既是监督力度增强的体现,也是保障。

  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从权力运行的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腐败

  记:我们注意到,监督法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这一点对监督工作的加强有什么意义?

  黄: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或命令,虽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是普遍适用的,应当纳入国家整个的监督体制,接受审查监督。从这些文件的内容看,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所辖区域内普遍适用,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极大。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规范性文件是明显违法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定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增加了群众负担,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正因为如此,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因此,在我省今后的监督工作中抓好这项工作,也符合人大监督要抓住带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从权力运行的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腐败。

  过去,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项工作重视得不够,没有把它放到应有的地位。现在,监督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后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依法撤销的程序规范。

  废止法规文件并非否定工作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监督工作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共10件,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或废止,或修改,还有的暂不废止或不修改

  记:监督法实施以后,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势必要作出相应调整,甚至有部分法规要废除。其废除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评价我省以前在监督工作方面所作的探索?

  黄:监督法颁布以后,需要我们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工作文件,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多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工作实践,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涉及人大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工作文件。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监督工作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共10件,经10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或废止,或修改,还有的暂不废止或不修改。

  但要进一步明确,我们对以前的一些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不是否定我们以前的工作。前些年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以及为规范实践工作而制定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推进我省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现在监督法已经颁布,过去各地方的一些做法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本报记者徐林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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