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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和地方职权应有平衡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6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之二

  本报评论员

  因为垂直管理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化有立竿见影之效,现在一提到地方保护,一提到利益矛盾,很快就有论者主张垂直管理,这种思路显然是不合适的。确定好垂直管理的“

度”,是达成央地职权平衡的要害。最重要的不仅是中央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而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并使之发挥效能

  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就近十年以来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改革趋向发表长篇述评文章认为,垂直管理是近年来政府职能调整的一个趋势,也是中央政府为达到国家法规统一性目标,平衡央地职权的一种战略手段。文章同时指出,这种改革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不能完全依赖垂直管理摆脱地方干扰,减少了对部门权力的监督以致腐败更容易滋生,弱化地方政府职权架空地方政府等。

  在这里有必要先厘清“垂直管理”的概念。它是指中央政府将一些政府部门的“人、财、物”控制权由地方上收到国家或省一级政府,使这些部门成为不受地方政府控制而完全听命于上级机关的机构。“收权”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近十年来,垂直管理的改革一直在缓慢进行,较早是国家对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实行之,后来又有了质量监督、国土资源等部门与地方的脱钩,而目前呼声最高的则是对审计、环保等部门实行。纵观垂直管理改革的趋势和规律可以发现,从20年前的中央放权到现在的收权,影响这一宏观策略的最重要因素是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政府的经济职权——包括审批、监管、处罚和调节等各项——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本来也是为了经济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但基于各种不同的利益动机,一些调整行为就不自觉地变成了谋利行为,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地方利益和国家宏观秩序的根深蒂固的矛盾。于是,改变审批、监管和处罚等权限的主体,就可以让地方政府无法牟取私利。

  因为垂直管理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化有立竿见影之效,使之似乎发展成为一种思维模式。现在一提到地方保护,一提到利益矛盾,很快就有论者主张垂直管理,大有囊括所有部门之势。这种思路显然是不合适的。原因有二,一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文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和组织结构形式,除非法律修改,这些内容不容任何个人和机构擅自否定和更改;二是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它必须拥有一定的权限以行使职权,如果事事经由中央政府或者垂直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那么被架空的地方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哪些部门应该被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应该有个什么限度?这虽然是个制度设计的技术性问题,但从宏观上而言,它更是一个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战略性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或者说确定好垂直管理的“度”,是达成央地职权平衡的要害。在我们看来,最重要的是把握三点:一是监督性权力尤其是对政府其他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力,应当实行垂直管理,最典型的是审计和监察,而技术性的、事务性的权力应当原则确定为地方行使,比如财政、税务等部门;二是对涉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资源的保护监管权力,如环保、国土资源等权力应当上收,而对普通经济事务的管理权限则应充分尊重地方自主,比如商务、科技等;三是涉及人权、公民宪法性权利等事务的处置,原则上应当归于垂直管理,比如公安、国安、监狱等部门。

  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垂直管理实际上仅仅是政府分权的一个技术问题,就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而言,最重要的不仅是中央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而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并使之发挥效能。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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