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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舒:监督主体没有缩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6 南方日报

  “监督法出台后,监督主体没有缩小。”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一次,而平时则由常委会行使职权,其中也包括了监督职能。因此监督法针对常委会进行立法,并没有缩小监督主体。至于代表的相关职责在《代表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说监督法缩小了监督主体的范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

  对于监督法出台的意义,陈舒认为,监督法从更为具体的层面上规定了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对地方来说尤为重要的是,它明确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通过法律授权,从程序上对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进行了保障。

  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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