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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决定延长家禽税收优惠期限 家禽养殖免征企业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记者昨天从我省税务部门获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精神,决定相应地延长家禽养殖业税收优惠的期限。此前两部门下发的《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166号)同时废止。

  这次新颁布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和期限是: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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