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卖了14年暴涨近百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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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7 南方日报 |
老屋卖了14年暴涨近百倍 原屋主反悔请求支付10倍违约金要回房地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通讯员/李志金陈健儿)眼看已转让的老屋地价暴涨近百倍,原屋主陈某心里痒痒,尽管已转让14年,但表示宁可支付10倍的违约金也想要回房地……近日 ,中山市中级法院驳回原屋主的上诉,维持原判。老屋升值后悔转手 1992年的中山市古镇房屋价格较低。时年28岁的古镇曹三村人陈某,将自己闲置的老屋及周围的土地转让给同村的张某,66.7平方米一口价2000元。1992年2月18日,二人签订了《买卖房屋地契约》。契约签定后,张向陈支付了2000元,陈马上将《契约》中约定的老屋及土地交给张某使用。当年12月,转让的土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使用者仍为“陈某”。 2004年12月,张某在转让的土地上改建了房屋。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奈何证上注明的使用者一栏仍是“陈某”。张买了房后的10多年间,古镇地价不断飙升,当年用2000元买的66.7平方米的房地,如今身价升了近100倍。陈某看着手上的“肥肉”,现在变成别人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尽管老屋卖了10多年,但他看到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仍是自己的,于是打起反悔的主意,“就算我赔上10倍的违约金,我也不卖这个房”。 法院判决转让有效 今年2月28日,陈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拆除已建好的房屋,退还土地使用权。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定的《买卖房屋地契约》有效,判令陈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被告张某,并由张某使用了多年、改建成房屋,该转让合同属有效合同。虽因陈某拖延而迟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该契约依然有效。陈某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主张张某侵权,理据不足,应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遂作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1992年2月18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地契约》有效。陈某与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决。 法官:农村宅基地转让应慎重 法官刘莉表示,农村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陈某当初转让的是纯粹宅基地,还是将宅基地和房屋一起转让。陈某称其当初转让给张某的仅是一块空地,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对其所称承担举证责任,但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当初仅向张某转让了土地,且该块土地上并没有房子,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陈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地契约》合法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农村村民在转让或变相转让自己宅基地时要慎重,转让了宅基地,想再申请批准就不可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