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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不满18岁不予收容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20 南方新闻网

  卖淫嫖娼不满18岁不予收容教育

  辽宁规定14类卖淫嫖娼者可免予收容教育

  本报讯辽宁省公安厅昨天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

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人、抚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中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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