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城事聚焦:禁行电动车,开个通报会就行了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
从今天起,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昨日,广州市公安局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一禁行通知和处罚方案,并声明广州市政府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损失概不负责。 ■王则楚 政府的这一决策使人大为失望。突然间,禁用且不给补偿,实在是让人不可接受。 财产权和财产使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法无禁止,就有使用的权利,这是以民为本的和谐社会观的核心。老百姓买了东西,就是为了消费,不让消费,就是剥夺了他的消费权,这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来决定,决不是政府的某个部门向媒体开个通报会就可实行的。大概是当年规定了汽车单双号入城,没有人敢叫板,如今又依样画葫芦了。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出现在现在的中国,是有着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它一方面适应了城区扩大的交通需求,又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求转驳的需要。自行车当然是选择之一,但稍远的接驳,电动自行车就是最佳选择。杭州、上海电动自行车的广泛使用,就是一个明证。 现在政府要禁行电动自行车,请问,政府的行政许可来自何方?省的法规只讲了由各地自己去定,但各地如何去执行,没有讲。这就是说,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必须有个授权。公安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只有去接受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禁行电动自行车。 作为政府的部门,公安部门不能在一个包括城区在内的大范围取消使用电动自行车,要禁止使用,就必须通过人大授权。 事实上,在广州针对电动自行车,老百姓的要求,一是车速不能太快,二是不要去挤占道路资源,三是能保证居民出行方便。 作为人民政府,我们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保护其出行的权利,让电动自行车发挥自己应该有的作用。所以对流量非常大的骨干道路,政府可以禁行电动车;但其他的地段则可以放开。 一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必须有党和政府的支持,又能为人民做好事。所以,对电动自行车,我们应该在主干道禁行,在辅路上允许,才是真正执政为民,又不越权。请人大审查这个禁止电动自行车通报会的合法性,依法作出授权,保证其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