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状告前员工索还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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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29 南方日报 |
工作年限理解有误多发了逾50万? 公司状告前员工索还补偿金 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本报讯(记者/佘锦)公司觉得多发了钱,于是将25名被解聘的员工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50多万元的解聘补偿金。该案一审时,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深圳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多领补偿金 属不当得利? 许可法、梁电等25人原来是名都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由于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今年4月,25人与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依照合约,双方于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审批表”、“员工离职物品点算表”上签字确认,名都物业支付了经济补偿费。 名都物业提起诉讼称,公司对25人的工作年限理解有误,以超出法定标准向25名员工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此,25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退还给公司。 法院判定 协议书合法有据 25名员工则辩称,自己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并非不当利益。25人曾在深圳市名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名都实业)工作,后来转入名都物业工作。名都物业承认他们在名都实业的工龄,据此确定了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有据,并非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超过标准发放经济补偿,未作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作为民事主体的用人单位,其行为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皆为合法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超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名都物业作为用人单位,在与许可法、梁电等25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确认了25人在名都实业期间的工龄,并连续计算,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据,员工依照约定取得经济补偿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