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儿子被撞车主无踪 父母告官违法发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2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儿子被车撞死后索赔无门,父母将给肇事车主办理企业代码的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

  原告索赔没有依据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2004年6月10日晚上,唐兴光夫妇的儿子唐某准备为一辆小型货车卸货,刚打开车尾箱,本来停好的车却突然倒车,导致唐某头部遭挤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司机弃车逃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唐氏夫妇想为儿子讨回公道,却发现肇事车辆无主可寻。他们打听到车辆属于“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根本没有该店的工商注册,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的根据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企业代码证。

  悲愤之下,唐氏夫妇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因为该局办理的企业代码证的行为不真实和违法,导致车管所车辆登记的车主单位虚假,事故发生后无法索赔。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金鑫批发部”企业代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审核相关营业执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但该局只进行了形式审核,未尽法定审核义务,未核准登记代码和合法代码证,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应予撤销。但法院也认为,该局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唐兴光夫妇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权,也未直接侵害其财产权,因此,夫妇俩所要求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核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核发“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唐兴光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焦点

  行政部门该负何责?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日在法庭上,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该为材料真实性负责成为争辩的焦点。

  原告认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导致肇事车辆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凭此向车管所登记了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事故致使唐某丧生。该局的行为和儿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潜在威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并判决该局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1万余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辩称,该局的审核程序合法,也有合法依据,尽到了法定审查的义务。其审查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上的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所导致的后果,不应该成为依此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过程违法的依据。该局同时表示,车祸以及唐某的死亡是肇事车主导致的,唐兴光夫妇应该找肇事司机或车主直接索赔;该局的行政行为和唐某的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庭宣布对该案择期宣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