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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职业的最大风险来自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30 浙江在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败被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检方介绍,这几起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几年前,当时深圳中院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予以指定,因此,少数人得以利用制度漏洞,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认为,深圳法官腐败事件“反映出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

高危度的风险”。针对法官职业风险,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写出了法官群体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的专题调查报告。

  如果说发生腐败也是职业风险,而且属于重大职业风险的话,那么公权力部门都有职业风险,因为警察、检察官、政府官员都面临着巨大诱惑,法官这一定纷止争的职业,同样不例外。而所谓最大的职业风险,无疑来源于制度漏洞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笔者注意到,深圳中院法官的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发生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评估拍卖领域是前些年法官腐败的高发区。前不久,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其发案缘由也是评估拍卖;笔者所在的江西省,全省检察机关在几年时间里查处了大量的法官腐败案件,多数也集中在评估拍卖领域。评估拍卖领域之所以腐败现象高发,其原因就在于制度不完善和“黑箱操作”,基本上都是由法院和法官随意指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权力行使随意,法官与拍卖行之间存在利益勾结。

  有意思的是,评估拍卖领域的法官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2004年以前,其后这一领域的司法腐败则极为罕见。为什么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这一《规定》对拍卖、变卖财产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最为重要的对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从程序上防范了法官的肆意妄为。这一《规定》给了当事人和公众监督法官的权利,加大了法官腐败的风险,从而也就降低了法官的所谓“职业风险”。

  从这样的变化过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制度对于防范法官腐败的作用,从中更能体会到完善的制度对于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的好处。经济学认为,每一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的经济人,如果制度不完善、获利远远大于风险时,法官就有可能突破道德和法律防线谋取私利;相反,如果制度比较完善,风险远远大于获利,法官就更可能选择守法。所以,要想防范法官腐败,要想降低法官这一职业的风险,苦口婆心地劝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完善制度和强化监督。

  不难想见,由于司法领域的制度建设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官腐败的现象还会以隐蔽的方式不断出现,法官职业仍可能属于高危行业。在这个风险程度日渐降低的过程中,来自外部的各种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就显得尤其重要。

作者: 杨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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