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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状告跳槽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员工跳槽后,被单位以违反“诚信协议”为由告上法院,遭索赔2000元。可法院审理后发现,真正违反诚信的是单位而不是员工,据此驳回了单位的无理要求。

  22岁的宋丽,去年2月应聘到南京的一家展览公司工作。同年5月,公司与她签订了诚信协议,约定假如宋丽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相应的,公司

每月也要发给宋丽一定金额的补偿。

  4个月后,宋丽因故离开了公司。公司于今年4月发现宋丽在一家会展公司工作,便以违约为由要求宋丽立刻按约离开会展公司,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劳动仲裁没有支持其主张,展览公司又告上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必须合理才能受法律保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给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经查,公司并没有按约支付宋丽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展览公司的诉讼请求。李自庆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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