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学生盗窃校方劝其退学 学生家长认为,学校仅凭猜测如此处理学生不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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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50 大河网-大河报 |
□记者郭长秀 本报焦作讯因为被校方怀疑偷了同学的MP4,焦作市一中分校一名高三学生被停了课,学校勒令其退学。学生家长认为,眼看着高考的日子越来越近,学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孩子盗窃,无端处理学生太不该。 昨日,焦作市民田守俊向记者反映,焦作一中分校无端停了儿子小田20多天课,违反了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10月19日,周老师给我打电话,说儿子出事了,让我去学校。”田守俊说,到学校后才知道儿子的同学王某丢了一个MP4,王某给小田写了一张字条,让儿子帮他寻找MP4,并承诺找到后给300元感谢费。儿子小田找到MP4后,给王某回了一个便条。学生处主任知道后,执意让田守俊将儿子小田领回家,不让小田上课。几度交涉,学校最终对小田作出处理:劝其退学。 “孩子明年6月份就要毕业了,学校无端猜测孩子盗窃,停了他的课,太不应该!再说,这涉及孩子的名誉问题,总不能让孩子背黑锅呀!”田守俊说,难道学校仅凭怀疑就可以让学生退学? 焦作一中分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据校方了解到的情况,学生小田涉嫌盗窃。他在接受学生处和保卫科的调查时,有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称MP4是自己在同学王某的床上发现的。按照《焦作一中分校关于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理应处以“劝其退学”的处罚,学校在处理这件事的态度和立场上,没有任何错误。 就双方提供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海搏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陈律师认为,停课是对学生的“冷暴力”。近几年,校园内“体罚”现象越来越少,但“冷暴力”多了起来,这应引起教育部门的关注。“老师让学生停课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学生应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陈建律师说,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要说学校认为小田盗窃没有实据,就是小田有盗窃行为,学校同样无权劝退学生。 那么,对于因停课对学生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补偿?陈律师认为,让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补课行为为妥。学校如果能够提供老师补课,可以进行补课弥补;不能提供老师补课,应当给予一定的金钱弥补,具体数额可参照所需相应类别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