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未执行撤销开除学生决定 教委陷入尴尬(图)(2)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01 中国新闻网 |
教委陷入尴尬境地 “这种结局我们是预料到了的,这是现行法律的一个空白和难点。”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副处长苏大鹏曾向记者表示。苏亲自参与了民大事件的办理。在民大事件中,市教委站在了学生一边,曾先后两次发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民大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事实上,就在民大事件发生前10余天,北京市教委曾专门出台了一份《关于做好教师学生申诉答复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学校对教师学生的申诉进行答复是市教委处理申诉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逾期答复不仅会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造成直接影响,而且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学校应该在受理通知书上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日)作出答复,寒暑假照常,时间不予顺延。这份通知发出后28天,市教委就接到了马佳的申诉。 此次,距教委第二次作出决定已经过了60天,但民大仍没有作出答复。 一个石子打到水面,却没有溅起水花,市教委陷入尴尬。 “这种尴尬源于目前的法律规范只赋予了教育部门对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如果遇到学校拒不执行的情况,如何能够保障这个决定得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缺少这样的强制执行能力,只能督促学校执行。”湛中乐说,这是个大问题,会使作为学校监督机关的教委的权威丧失殆尽。 “学校校长不买市教委的账,市教委也无能为力,总不能按着人家的手去按手印儿吧。”湛中乐无奈地表示。 其他主管部门“放权” 关于学生学籍问题管理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主要依据的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俗称“21号令”,规定中对学校的监督问题并未明确。 “民大的事情比较复杂,因为涉及3个管理机构。”湛中乐分析,中央民族大学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学校,属地管理。人财物的管理权限在民大,学籍管理在北京市教委,而教育部又对其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等方面负有责任。 据记者了解,市教委在第二次出具决定书前,曾征求了教育部和校方的意见。教育部曾就此问题给出过一份《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央民族大学四名学生申诉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的函”的答复》,支持市教委的决定,认为4名学生的行为确实不属于严重作弊行为。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大事件的具体处理权在北京市教委,他不便进行评论。而国家民委教育司高教处表示,民大的事情,他们关注过,也和市教委有过沟通,但具体处理权在市教委。 这使民大事件陷入了无法推进的尴尬。市教委只能督促协调,只有等学校主动愿意接受教委决定,事件才能最后得到解决,否则教委一筹莫展。 学生家长准备起诉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也遇到过同样的尴尬。他曾经亲自办理过一个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申诉的案子,教育部同样站在了学生一边,要求学校撤销决定,但学校一直拖延,拒不执行,最终这个案子通过诉讼的方式才得以解决。法院判处学生一方胜诉。 “我们现在正在考虑通过诉讼的办法解决。我们一直相信学校,相信教委,但一直等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马佳的父亲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将在明天从沈阳赶到北京,准备起诉学校。他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因为女儿的事情来到北京了。“孩子一直在外面漂着,心力交瘁,我们真的不能再耗下去了。”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