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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传销岂能拉动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26 东方网

  陈云发作品集据11月12日央视晚间“经济半小时”节目披露:一个只有几十万人口的广西中等城市玉林市,近期竟聚集了8万多名外来传销人员,而据央视记者私访得知,为了聚集传销者的“人气”,当地政府还提供了优惠政策,凡传销人员之间互打电话联系“业务”,可以享受免费,这种良好“环境”使小小的玉林市成为传销者的根据地。

  在玉林市有一个怪现象:当地的物价上涨了,但一些老百姓都没怨言,也讳莫如深

。原来,这些都是当地的一些商贩,大批传销人员入住玉林,他们要吃要喝,便拉动了当地的“消费”,所以,一些商贩都从涨价中获得了好处,增加了收入;而与此同时,政府的税收部分也自然有所上升,这些,就恐怕是玉林市政府专门指示电讯部门为传销大军开通免费电话天山太白网的主要原因。

  但是,支特传销活动真能拉动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吗?没门。玉林市之所以能从物价上涨中获得一点点“好处”,其源出自传销人员从亲友中诓骗来的一些钱财在“拉动”消费而已,而这大批受骗的传销者,家庭经济状况均较差,其又能从亲友处骗到多少钱财来为玉林的经济做“贡献”?况且,这种诓骗亲友的办法又岂能持久?玉林市的经济难道能这条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一直以为,现在媒体揭露的所谓“传销”活动,并不是什么不合法的商业活动,而其实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因为真正的商业传销,应该有合格的产品、有一定的价格、有事实上的销售活动,而其之所以有不合法行为,主要是逃避国家征税和产品质量、价格方面对消费者有欺诈。这类传销虽然应予取缔,但它仍属于经商活动范围,而对其违规、违法活动的管理、查处,均应由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进行,有暴力抗法才须动用公检法部门。而现在的一些所谓“传销”,最主要的违法特征,一是在销售活动中根本没有商品(产品),只是一级一级往上交钱;二是传销活动中的上层人物对基层传销者(他们中绝大部分人是被迫受骗者)往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公开实行暴力,逼迫普通传销者以非正常手段诈骗亲友(包括父母)的钱财;三是对落入传销骗局者进行洗脑,使受骗人员对金钱的追逐发展到近乎疯狂、以致丧失人性的地步。而传销者中的上层人物则凭借对中、低层的严密控制(或滥施暴力)攫取钱财。因此,这种没有商品交易的传销行为,实际上是包含了对受害者诈骗、抢夺、强占、敲诈钱财的刑事犯罪,这与商业活动中的销售毫无共同之处,应该以刑事犯罪活动的衡量标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为一级政府,玉林市在这方面走远了,是在包庇、支持犯罪活动。

  而玉林市竟然要靠这种“传销”来拉动经济发展,这不是在饮鸩止渴吗?


作者:陈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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