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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剃发令”适当惩罚违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31 中国新闻网

  一些中学生把怪异的发型当成“酷”的标志。近日,江苏苏州吴江青云中学就此颁布了一项“剃发令”,校内所有“不合格发型”的学生必须按照标准统一发型。对此,多数学生表示理解,认为在校应该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但同时认为这种管理应该有个度。

  就在不久前,校园剃发纷争也出现在北京和广州。北京某附中十多名中学生因发型检查不合格被学校停课。广州中山某职业技术学校,数十名学生就因为发型怪异被学校拒之

门外,并按旷课处理。屡屡在师生之间出现的发型争执,让我们思考:是学生个性张扬过了头,还是学校管理制度越了位。

  首先,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第一条:“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作为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任何一个中学生都应当遵守。对于学校,“剃发令”不属管理越位。

  其次,对不遵守“剃发令”者,能够惩罚吗?

  教育中的处罚古来有之,过去先生手中拿的“竹尺”就是专门用来打违反纪律的学生的。随着教育理念的转化,现在提倡“赏识”教育。用鼓励培养孩子的自信固然是一种方式,但当鼓励无法在一些“问题学生”身上见效时,学校就该适当地适用惩罚。这里的惩罚绝不等于“体罚”!一提到惩罚人们往往会想到“体罚”,一巴掌打聋学生等事例时常见于报端。这种体罚易造成对学生身心的伤害,必须摒弃。而适当的惩罚是一种很有效的教育方法,学生犯错时,心中的内疚和不安使他急于想得到救助,这正是实施教育的大好时机,通过适当的惩罚教育让他明白道理并铭记在心,比如通报批评、停课等。

  这种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学生人身自由、受教育权,但只要在正常的管理限度内,不为法律禁止。此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中学生张明(化名)因为与同学打架、严重损害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而被学校停课,张明以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律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并不是一概不管,当这种管理行为越过“雷池”触及法律的时候,法律就可以对这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了。比如学校因为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短时间内对该学生给予停课惩罚。但是如果无休止地继续这种惩罚,足以影响到被惩罚学生正常学业的时候,就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现在一些学校的校规,普遍存在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所谓的校规几乎全是“应该”、“不准”等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罗列。为此,有人提出了学校管理法治化的提法,我觉得很有意义,在处理学生违纪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在通报批评、张榜公布学生违纪事件时应注意用词得体,避免伤及学生自尊心,侵犯学生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来源:人民日报;作者: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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